【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77号【公布日期】2008--为更进一步强化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不含外资企业。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合乎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人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需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合乎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07年出口供货量超过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并未超过第2款拒绝,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不尽相同)。
4.产品质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并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需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备矿业资格的稀土铁矿企业。 6.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管理设施(不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废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如期足额交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订了环境应急预案及设施设施完善。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涉及政策规定。
8.遵从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获取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已如期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涉及证明。 9.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道德。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不尽相同)。3.自实行之日起,出口产品需来自合乎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拒绝的企业,并获取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涉及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从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获取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已如期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涉及证明。 5.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 6.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道德。
(三)为提升企业经营集中度,增加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拆分将不予认定。 (四)为更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施严苛监管。
凡在当年配额继续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继续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日后核实,将交还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停止以后中止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请资格。 (五)外商投资企业稀土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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